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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升降國旗,經指示而不靜立致敬者。
 二 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三 於公共場所瞻仰 國父遺像,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
 四 於公共場所瞻仰中華民國元首,或最高統帥或其肖像,經指示而不
   起立致敬者。
 五 國旗之製造或懸掛,不遵定式者。
 六 於車站、輪埠或其他公共場所,爭先擁擠,不聽禁止者。
七 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八 人力車、自行車乘坐二人,不聽禁止者。
九 於火燭、門戶漫不當心,經指示而不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