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因遊蕩或懶惰而有違警行為之習慣者,得加重處罰,並得於執行完畢後,
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