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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經違警處罰後三個月內在同一管轄區域內再有違警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前項違警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被管束人時,得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
受託管束之人,但以罰鍰或申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