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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二以上之違警行為,分別處罰。
一行為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觸犯同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依第一項分別處罰拘留或罰役者,其拘留之執行合計不得逾十四日,罰役
之執行不得逾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