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未設固定營業場所或庫房,或第九條規定未申請變更許可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為揭示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中斷保險契約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備當票或其格式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