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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民從事海上釣魚活動,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申請,經該管警察局核
與規定相符者,予以許可,並發給海上釣魚證。釣魚證有效期間為三年,
期滿得申請換發之。
前項申請日及海上釣魚證之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