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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營或兼營海釣業務,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漁業主管機關許可:
一、專營海釣船應向船籍所在地省 (市) 漁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與規定相
符者,發給專營海釣執照。
二、兼營海釣之漁船應向核發漁業執照之漁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與規定相
符者,發給兼營海釣執照。
前項申請書格式、應檢附之表件及專營、兼營海釣執照格式、由省 (市)
漁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