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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從事海上釣魚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海釣船出港從事釣魚活動中,除於指定之港口進港靠岸外,不得任意
靠泊。
二、海上風浪五級以上時禁止出海,已出海者應立即返港。
三、不得為休閒海釣以外之其他漁業行為。
四、不得在軍、商、漁港區、漁業保育區或其他經核准有案之漁業保護區
釣魚。
五、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污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六、不得將繩索、漁網、塑膠及其他廢棄物拋入海中。
七、海釣人員應聽從船長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