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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海釣船及海釣人員進出港口或在海上從事釣魚活動,應依規定接受檢查。
海釣人員進出港口應攜帶國民身分証與海上釣魚證件併同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