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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發給或換發海上釣魚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
者。
二、依法限制或禁止入出境、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三、有走私或非法入出境前科未滿五年者。
四、經註銷海上釣魚證,未滿三年者。
五、未滿十八歲者。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海上釣魚證,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