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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
咖啡茶室業 (以下簡稱各該營利事業) 其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
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
三、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
營利事業。
七、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
事業。
八、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