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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 (以下簡稱各該行業
) 其定義如下:
一、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 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菜、飲料、飲食
物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