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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
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係指本法分則條文法定本罰為選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所稱併宣告沒入者,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併宣告沒入之案件。
三、所稱單獨宣告沒入者,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得單獨宣告沒入之案件。但依同條第一款規定單獨宣告沒入者,以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案件為限。
四、所稱認為應免除處罰之案件,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法規定免除其處罰或得免除其處罰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