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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住
戶互選之,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及主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並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