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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寓大廈係指供住宅、商業及住商混合使用之區分所有建築物
。所稱社區係指數幢公寓大廈、住宅,依本辦法規定,聯合設置有守望相
助巡守組織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