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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列為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地方行政首
長工作考核成績項目。各級行政人員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績效者,得分
別議獎。
個人或民間團體及互助組織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優良事蹟,具體績效者
,由鄉 (鎮、市、區) 公所層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表揚或酌發獎勵金

前二項之各級行政人員、個人、團體或互助組織有特殊優良貢獻者,得報
請內政部獎勵並酌發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