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寓大廈及社區建築物之共同基地與共同使用部分等共同事務之管理維護
及管理員、巡守員之費用負擔方式得經住戶之同意,訂定規約共同遵守。
第六條至第十三條所訂事項應載明於前項規約中,作為規約內容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