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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山地青年服務隊依左列規定編成之:
一、鄉設鄉隊,鄉隊長由鄉長兼任,負責指揮監督組訓及勤務、副鄉隊長
由警察分駐所長兼任 (無警察分駐所之鄉由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分
局員兼任) ,協助鄉隊長辦理隊務,輔導員由當地鄉公所兵役 (民政
) 課長,及該管警察分局主管業務分局員、保防組分局員及社會工作
人員兼任,分別負責生活輔導、訓練及思想考核。
二、村設村隊,村隊長由村長兼任,副村隊長由警察派出所主管兼任。
三、村隊以下設若干分隊,每分隊人數以二十九人至五十人為原則。但偏
遠地區或山地女子不足編成一個分隊,得酌情編成直屬班。分隊長由
警察人員兼任,如警察人員不足時,得由村隊長遴選隊員報該管警察
分局核派。副分隊長由村隊長遴選隊員充任。
四、分隊以下設班,班設班長、副班長各一,隊員七至十人。班長、副班
長均由分隊長遴選隊員擔任。
五、各級隊部另設專人辦理組訓業務,其人選由各單位自行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