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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山地義勇警察組名額不足時,得由各該管警察局視實際需要核定,就年滿
三十九歲至五十五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依其志願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