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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違反之動機、目的。
二、違反時所受之刺激。
三、違反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
六、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