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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警察機關於發現自殺、意外災害、無名屍體案件時,應自受理人民報
案或勤務發現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依照附件 (一) (十二) (十九) (二
十) 之規定,填報「自殺、意外災害、無名屍體案件紀錄表」複寫四份 (
專業警察機關複寫六份) 分別存送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