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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刑案紀錄資料之蒐集處理、統計與運用,各級警察機關由刑事警察局、大
隊 (隊) 承辦,無刑警設置之機關,由承辦刑事業務單位或指定人員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