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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監督所屬辦理刑案紀錄,如明知其故意隱
匿或不依規定辦理而不予糾正者,應受連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