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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級警察人員辦理刑案紀錄者有績效,或於受理、發現、偵辦刑案時,有
故意隱匿,不依規定填報有關紀錄表,暨承辦紀錄業務人員,不按時製作
或註記有關卡片者,應依其情節之輕重,隨時檢討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