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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承辦刑事業務人員,於案件移送前,應依附件 (一) (十五) 之規定
,通知刑警隊 (組) 拍取犯罪嫌疑人照相並捺印指紋,於案件移送時,應
以移送書副本送刑警隊 (組) 依照附件 (一) (十六) 之規定,製作「犯
罪嫌疑人姓名索引卡」並於接獲法院之起訴書、判決書或釋放通知書時,
分別會知刑警紀錄人員辦理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