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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學或留校察看:
一、毆打他人不聽制止者。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三、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者。
四、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三
日以上未滿四日者。
五、違反校規情節重大者。
六、有賭博行為尚未構成犯罪者。
七、酗酒成習,嚼食檳榔屢誡不悛或其他不良習慣者。
八、有其他情節重大之過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