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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獎狀、獎金或獎品:
一、發揮高度愛國熱忱,有具體事實,或表現特優足以光大校譽者。
二、實踐 國父遺教及先總統 蔣公言行表現優異者。
三、研究警察學術有特殊心得者。
四、對於警察工作之建言及改進具有貢獻者。
五、品德超群,力學不倦,並有特殊之嘉行,堪為模範,經查屬實者。
六、經常自動研究學術,並有著作譯述,經審查合格者。
七、對於警察應用技術具有特長表現者。
八、急公好義,或熱心公益,有顯著事蹟者。
九、在校修業三個月以上未曾請假、曠課及受懲處,而畢業考試學術科操
行成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十、畢業總成績優良,每教授班名列第一名者。
十一、畢業操行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十二、參加校內外重要活動及比賽成績優異者。
十三、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