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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接受金門馬祖地區保送新生甄選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保送學生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金門、馬祖地區之高中之畢業生,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者。
二、符合招生簡章所訂體檢、體測、口試標準者。
三、品學兼優,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無
不良素行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