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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