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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告誡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
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
四、認定之機關及文號。
五、告誡事項。
六、告誡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七、年﹑月﹑日。
前項告誡書應送達受告誡人,並附記受告誡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告誡書之
翌日起十日內聲明異議,以聲明異議書向認定之警察機關提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