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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受輔導人應遵守事項如左: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對輔導人員之訪問及勸告,不得藉故拒絕。
三、對警察機關通知到場敘述生活狀況,不得藉故規避。
四、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遷徒時,應通知輔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