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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拘留
,於確定後,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發交執行。
案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於裁定確定後,將案卷發回原裁定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