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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得個別傳喚其他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
查證。
法院治安法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個別不公開方式傳訊檢舉
人、被害人或證人時,不得於同時或接續傳訊二人以上,或與被移送裁定
人同時或接續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