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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案件時,應通知選任之律師到庭陳述意見。
律師之選任,應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出委任書狀,其人數不得逾三人。
前項選任之律師得接見經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