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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查或民﹑刑事審判之必要,向感訓執行機關借提感訓
處分人,經羈押於看守所者,除刑事案件為本案羈押外,其借提羈押期間
算入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審刑事案件而為前項之借提時,應注意是否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為本案羈押。
第一項之借提,感訓執行機關得同意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民﹑刑事案件
判決確定後,始解還繼續執行感訓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