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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留置被移送裁定人應用留置票。留置票應按被移送裁定人指印,並載明左
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但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
籍住址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及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
三、應留置之處所。
四、簽發留置票之年﹑月﹑日。
留置票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留置應由法院交付留置票正本予被移送裁定人,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