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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定之告誡書、聲明異議決定書及各類通知書之送達,依
左列方式及順序行之:
一、由警察人員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送達應受送達人,但
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二、執行送達之警察人員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送達於其同居之父母
、配偶或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
三、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前項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
為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項規定為之者,得將各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村里長辦公
處所,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之門首
,以為送達。
前三項之送達應作成送達證書,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
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經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簽證,並記明其事由後
存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