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察服裝損毀者,其賠償責任依左列規定:
一、在倉庫者,由負責管理人員賠償。
二、在運輸中者,由負責押運或運輸人員賠償。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賠償。
四、配發個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賠償。
前項賠償之計算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