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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或團體收藏刀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人民或團體收藏之刀械,攜帶入出境時,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核發許可
證 (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檢查單位憑許可證驗放,其攜帶入境者,並
應依第四條規定,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65~38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