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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因而傷人或致死者,被害人之醫藥費、埋葬
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核實支付醫藥費。
二、死亡者:核實支付埋葬費,最高以新臺幣十八萬元為限。
前項情形,被害人如為其他之人時,其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及慰撫金
,比照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