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因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之需,通知犯罪嫌
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或執行搜索、扣押時,不得在通知書或搜索扣押證明筆
錄等文書上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通知被害人到場說明時,其通知之文書毋需記載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