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察人員詢問被害人,應於適當處所採隔離方式為之;如有對質或指認之
必要時,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性侵害案件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害人與犯罪嫌
疑人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警察人員應予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