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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配合當
地景觀及文化特色,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中規範廣告物形式、材料及
設置規格、位置,並得訂定更新計畫,編列預算,獎助當地街道更新舊有
廣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