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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
告。
二、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 (塔) 、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
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於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