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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遊動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
市、縣 (市) 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遊動廣告於航空器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