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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違規人於該案裁決確定後逾二個月未依規定領取車輛者,警察機關得將該
車輛拍賣,所得價款依法提存於當地法院提存所,但其應行繳納罰鍰者,
應於所得價款內扣繳之。
前項拍賣之車輛等,應發給證明 (格式如附件 (二) ) 。

(編 註:附件 (二)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7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