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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
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
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