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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通知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所附之條件時,準用本辦法有關執行保護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