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警察機關於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緊急保護令前,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一、協助轉介緊急安置。
二、緊急救援。
三、安全護送。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