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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生入學試驗分筆試、口試二種:
一、筆試科目:三民主義、國文、本國史地、英文、數學。
二、口試:須語言流利,應對得體,進退合宜,無口吃或精神病態;且須
五官端正、面無疤痕、麻點或其他類似之顯著特徵者。